不單大邺,每朝每代的每一年,南北各地都有無數或大或小的暴動發生,這類暴動如同每年的雨雪一樣,必然會來,隻是絕大多數都被鎮壓或者被解決了。
畢竟天下百姓之苦,是千年也未能改變的事實。縱然大邺這些年,賦稅極低,絕大多數地區的百姓與前朝幾百年動亂比起來,都活的很像個人了。但這種民福仍然是脆弱的,一場洪水,一年凍災就能引起小片地區的崩潰,這種過不下去日子的暴怒與痛苦,總要由朝廷來承擔。
而今年,幾場暴動的矛頭卻對準了各地的主家郡望,終于不用朝廷來應付了。
朝廷雖然心裡恨不得他們鬧的稍微久一點,讓某些以各種手段抵擋朝廷的各地門閥吃些苦頭,但這類暴動若完全不制止,則會引起一圈圈的漣漪,事态也很容易發展到朝廷控制不住。于是朝廷隻對部分鬧的死傷太多的暴動進行了出兵鎮壓,而對于其他的小動亂,基本都是朝廷出面幫助遷居且轉成民戶,分授土地。
而如何安頓這些新民戶則成為了最重要的問題。畢竟還有大部分的土地在富戶地主手中,富餘的土地是不足夠分給大量民戶的,因此仍要有大量民戶成為地主的佃戶。在殷胥與薛菱的攜手下,以及朝堂上群臣的消極态度中,新的租佃律法誕生。
朝廷規定租佃關系必須要确立契約,由當地衙門備案,租佃契約需要寫明雙方的權利義務,租佃期長與田租率。當然,大邺也并未出現權利義務這樣的字眼,隻是表明了各方的行事範圍。且契約本身,不論是否有條例寫明,隻要備案便具有兩項基本的原則,一是佃戶可拒絕地主在契約外的其他要求;二則是在當地衙門認定的部分天災與動亂下,地主若不對佃客進行存恤,則确定為違反律例,需要接受朝廷處罰。
當然朝廷維護契約雙方,也會從所有備案的租佃契約中,抽取少量的佃租稅。這種狀況下,自然會有大量的地主,為了逃這額外的租佃稅,選擇私定契約,不在當地衙門備案。
然而新的律法與政策下,自由契約的實行,也讓各地的地主富戶開始了急劇的洗牌。
其中加劇這種洗牌的原因,是殷胥與薛菱發生矛盾後也一直堅持的一條律法。
這條律法便是朝廷不可規定具體的田租率,隻可給出非常粗略、範圍廣泛的田租率規範。殷胥堅持制定的律法中,給出“二成至八成的田租率皆是可立契約”的條件,而薛菱卻表示如果給地主如此範圍的自由,他們肯定會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八成,那佃戶則無路可活了。
而殷胥卻不這麼認為。他以前總以為朝廷是可以單方面制定這些比率的,但這幾年來隻是調控凍災米價、各地設置塌房,為了獲得資金而開始插手商行的殷胥,明白了前世坐在長安城内百年也不可能了解的道理。在某種程度上,商行是可以自發的形成合适的調控的。
曾經坑殺奴婢的地主幾乎招不到佃客。而一大批以行商發家的富戶,開始以契約備案、佃租降低、貸借種糧等等的優待政策,大批招攬佃客。地主收的田租太低,雖然能招到大批佃客,但對于富戶自己而言則是賠錢的;田租太高,則一定會佃客四散,田荒業廢。
雖非當年人人有地的均田制已經幾乎不可能在往複,但佃戶在人身上并不被地主束縛,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選擇自願的租佃關系。于是在這樣有商品經濟風格的租佃市場上,也出現了優勝劣汰。
幾乎在兩三個月什麼奇葩契約都出現的浮動之後,這種地主和佃客雙向選擇的田租率出現了穩定,幾乎從南至北,都在四成五至五成五之間略微浮動,形成了自發的均衡價碼。
基本以今年租佃契約的普及狀況來看,在這一年的招租期,适應政策、契約備案的新地主幾乎都招滿了佃客,而舊莊園地主很多都留有荒田。再加上這兩年不錯的稅率政策,來年收成時,各地将會有很大程度的财富流動,錢财向新地主轉移,他們為了擴張也會必定從去年虧損的舊莊園地購入大量的土地。
從一定程度上來說,未來兩三年,曾經的主家與門閥手中的土地怕是會被一點點交易走。
這才是削了各世家的根本。
不過,情況看起來雖然是有好的地方,但仍有無數的漏洞在新政實行下暴露出來。比如地方上的律法十分不完善,佃戶遭遇到了地主違反契約的情況,居然各種訴告無門。律法與社會還不能緊跟上這種新的潮流,不斷的有摩擦發生,若不抓緊完善,這種改革也終将以失敗而告終,或許奴婢制的回潮也會再可能出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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